艾滋病防治条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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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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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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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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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艾滋病防治 防治条例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 医疗机构 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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