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0年8月21日,辽源市卫生防疫站接到群众举报,座落在市区的东辽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狂犬疫苗。市防疫站随即派一名主管站长、三名监督员及一名摄像人员前往调查,发现该公司有6盒狂犬疫苗放在柜台内正在出售,遂立即上报市卫生局立案,并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得知该公司经营狂犬疫苗已有半年左右,共进货3次80盒(以进货单据为准),已销售74盒,剩余6盒,每盒售价14.00元。 经过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合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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