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上一期,笔者对张丽与沈阳某洗浴中心的劳动争议案例进行了初步分析,介绍了建立劳动关系与签订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强调了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本期文章仍然将结合这个案例,为大家介绍《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强制性规定,帮助读者了解哪些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张丽与洗浴中心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洗浴中心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仅是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简单的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发300元生活费,试用期满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给客人洗一次脚(28元)有6元提成,每个月底结账,工作服押金500元。那么按照这个内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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