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无标价"案件的处罚基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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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杰.小议"无标价"案件的处罚基数问题[J].中国药事,2004,18(11):695-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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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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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药品监督管理局,22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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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101条明确了"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即"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在实际执法中,对没有标价的药品"货值金额"认定与适用很不统一,而且有些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起败诉.下面通过一个无证经营案例来列举执法中关于没有标价药品的"货值金额"的认定与适用,并谈一些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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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额 标价 销售 市场价格 药品 问题 看法 适用 案件 认定 |
文章编号: | 1002-7777(2004)11-069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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