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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无标价"案件的处罚基数问题
引用本文:张杰.小议"无标价"案件的处罚基数问题[J].中国药事,2004,18(11):695-695.
作者姓名:张杰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启东药品监督管理局,226200
摘    要: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101条明确了"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即"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在实际执法中,对没有标价的药品"货值金额"认定与适用很不统一,而且有些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起败诉.下面通过一个无证经营案例来列举执法中关于没有标价药品的"货值金额"的认定与适用,并谈一些个人看法.

关 键 词:金额  标价  销售  市场价格  药品  问题  看法  适用  案件  认定
文章编号:1002-7777(2004)11-0695-01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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