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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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丽红.律师信箱[J].中国临床医生,2008,36(3):7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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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丽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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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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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辽宁省鞍山市鲍医生来信问:现在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意味着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医院来承担,患者是否仍需举证?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宋丽红律师回答: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2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与那家医院存在医疗关系,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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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事务所 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结果 诉讼证据 医疗行为 信箱 医疗侵权案件 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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