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直、厅直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自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各级卫生部门积极贯彻实施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黑卫科[2000]195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得到快速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目标。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管理,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通过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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