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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学法
引用本文:顾秀利 ,文立平 ,秦晓红.举案学法[J].吉林医学,2004,25(2):94.
作者姓名:顾秀利  文立平  秦晓红
作者单位: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摘    要:1学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h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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