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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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红涛 张忠强 吴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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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医院,广东河源5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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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以盗窃罪论处的观点值得商榷。从客体属性看,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之间具有明确的界限;从刑罚量的需求看,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之间不必要也不应当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一些所谓的"不合理局面"其实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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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罪 盗伐林木罪 “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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