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看护协会的护理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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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秀琴 吕良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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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国际医疗部,北京,100029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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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护理人员保险赔偿制度,因护理而产生医疗纠纷甚至提出经济赔偿,已日益成为棘手的问题.日本看护协会自设立护理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以来[1],在保护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和稳定护理队伍等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尝试,值得我国借鉴,现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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