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医疗风险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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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玲,杨清宇.我国建立医疗风险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几点建议[J].中国医师杂志,2003,5(6):858-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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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玲 杨清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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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华医学会南京分会,江苏,南京,210008 2.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二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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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工作是一项科技含量高、风险大的职业,一些医疗行为的后果难以预料,有时发生医疗损害和医疗意外是很难避免的。目前,许多国家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是通过医疗保险机构来承担,而我国的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一旦出现医疗损害,是由医院和有关的医务人员承担。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特点与现状,以及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处理过程所反映出的矛盾来看,尽快建立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改革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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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 风险 保险 |
文章编号: | 1008-1372(2003)06-0858-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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