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生与中药新药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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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文成,王文玉,丁兆平,牛波.临床医生与中药新药研究[J].山东中医杂志,19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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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文成 王文玉 丁兆平 牛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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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中医学院,山东中医学院,山东中医学院,莱芜市药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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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六、申请拟进行断药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前的各项研究内容基本完成后,要按照中药的类别整理出所报送的有关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报批进行临床药理研究。属于第一、二、三类新药及第四、五类新药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先由卫生厅(局)初审,初审通过后转报卫生部审批;其他第四、五类新药申请临床研究可直接由卫生厅(局)审批,抄报卫生部备案。报批新药临床研究,除报送按类别要求的有关资料外,还应附上样品。并填写由卫生部药政局统一制定的《新药临床研究申请表》,式样如下: 报送的有关材料及样品,要经卫生部药品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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