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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
引用本文:丛骆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J].首都医药,2014(20):7-7.
作者姓名:丛骆骆
作者单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0053
摘    要: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关 键 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进口药品注册  指南  检查  修订  人体健康  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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