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我委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三新”产品)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行政审批。为切实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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