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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问题的建议
引用本文:阎玺宇,姚艳丽.关于进一步规范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问题的建议[J].中国药事,2006,20(11):656-657.
作者姓名:阎玺宇  姚艳丽
作者单位:1. 山东大学齐鲁儿童医院,济南,250022
2. 山东省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
摘    要:《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对医疗机构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作了严格规定:“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依据此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相关的许可、检验和监督管理制订了更为详尽的规定。现就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今后如何完善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规定阐述个人意见,供有关部门及关注此项工作的同行参考。

关 键 词:医疗机构制剂  规范调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剂注册管理  《药品管理法》  人民政府  山东省
文章编号:1002-7777(2006)11-0656-02

Proposal of Further Normalizing the Regulation Use of Preparations in Medicinal Establishment
Yan Xiyu.Proposal of Further Normalizing the Regulation Use of Preparations in Medicinal Establishment[J].Chinese Pharmaceutical Affairs,2006,20(11):656-657.
Authors:Yan Xiyu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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