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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
引用本文:范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13(5):372-374.
作者姓名:范稷
作者单位: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200050
摘    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是众多非法行医行为中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也不断加大执法和处罚的力度。但是由于有多部卫生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做出了规范和制约,因此在具体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统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结合执法实践,目前规范此行为的法律法规适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另一种是同时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者通过对这三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立法精神的分析,结合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时效、等级的比较,根据行政法学中有关解决法条竞合的理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和说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了总结。

关 键 词: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  法律适用  法条竞合
文章编号:1007-6131(2006)06-0372-03
修稿时间:2006年7月22日

Analysis of the law application in the case of practicing medical without license
Fan Ji.Analysis of the law application in the case of practicing medical without license[J].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2006,13(5):372-374.
Authors:Fan J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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