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卫生监督所在防治SARS工作中的职能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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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斌 李德臣 于晓刚 周瑞 方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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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济南,250014;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济南,250014;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济南,250014;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济南,250014;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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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卫生监督所是我国卫生监督执法的执行部门,它依据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行使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卫生监督职权。我们通过总结卫生监督所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卫生监督所在防治SARS工作中的职能与作用做了初步探索,希望能够为今后有重点、有实效地做好SARS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督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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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 卫生监督 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管理 |
文章编号: | 1007-2705(2004)02-0068-02 |
修稿时间: | 2003-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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