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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卫生监督所在防治SARS工作中的职能与作用
作者姓名:王斌  李德臣  于晓刚  周瑞  方媛
作者单位: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济南,250014;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济南,250014;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济南,250014;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济南,250014;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济南,250014
摘    要:卫生监督所是我国卫生监督执法的执行部门,它依据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行使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卫生监督职权。我们通过总结卫生监督所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卫生监督所在防治SARS工作中的职能与作用做了初步探索,希望能够为今后有重点、有实效地做好SARS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督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关 键 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  卫生监督  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管理
文章编号:1007-2705(2004)02-0068-02
修稿时间:200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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