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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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举案学法[J].吉林医学,2003,24(5):473-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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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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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
(顾秀利,文立平),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秦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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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1 学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注:医疗事故概念的4个要件: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第二,行为的违法性;第三,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第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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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案学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 案例 |
举案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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