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贯彻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护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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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超艳,吴锦明.浅谈如何贯彻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护理行为[J].中华综合医学杂志(河北),2004,6(4):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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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超艳 吴锦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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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护理记录,也就是说,护理记录可作为护患双方举证的依据,这就要求护理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而且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并且,护理人员身处临床第一线,是医嘱的直接执行者,工作繁杂、琐碎,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让自己站在被告席上。因此,应就临床工作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积极规范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杜绝一切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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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护理行为 规章制度 法律纠纷 护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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