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卫生法》涉嫌犯罪案例的讨论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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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祥莲 李宏 李东 赵晖 虞冰 聂刚 李柏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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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434000,湖北省荆州市卫生监督局;434000,湖北省荆州市卫生监督局;434000,湖北省荆州市卫生监督局;434000,湖北省荆州市卫生监督局;434000,湖北省荆州市卫生监督局;434000,湖北省荆州市卫生监督局;434000,湖北省荆州市卫生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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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九、五十三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本法而且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时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对这类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移送。在实践中涉嫌犯罪的食品卫生案件移送时较难把握,就荆州市移送的几起案件所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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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卫生法 犯罪 案例分析 法定程序 刑法 |
文章编号: | 1006-2483(2004)02-003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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