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行为 |
| |
引用本文: | 许东,张五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行为[J].中国药事,1993(3). |
| |
作者姓名: | 许东 张五行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封丘县药品检验所 453300
(许东),河南省封丘县药品检验所 453300(张五行)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所有的卫生行政行为均有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究竟有多少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笔者根据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规,整理出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行为,供参考。 一、卫生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大约有以下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