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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报告不良反应 药师有责
作者姓名:
刘永新
摘 要:
按照广东省最新出台的规定,医生、执业药师和驻店药师对药品不良反应未履行报告制度者将受处分;医院、药品生产、药品经销企业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到位的,其GCP、GMP、GSP认证将不被国家受理。
关 键 词:
对药 执业药师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医院 医生 GCP 药品生产 经销企业 出台 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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