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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不良反应 药师有责
引用本文:
刘永新.报告不良反应 药师有责[J].中国药店,2004(9):12-12.
作者姓名:
刘永新
摘 要:
按照广东省最新出台的规定,医生、执业药师和驻店药师对药品不良反应未履行报告制度者将受处分;医院、药品生产、药品经销企业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到位的,其GCP、GMP、GSP认证将不被国家受理。
关 键 词:
对药
执业药师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医院
医生
GCP
药品生产
经销企业
出台
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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