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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上海医药行业协会章程》经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摘    要:在1993年4月第三届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上讨论通过的《上海医药行业协会章程》,经过近5年协会工作的实践证明,其基本内容对协会的发展起了指导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章程中某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协会常设机构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国家经贸委1997年第139号关于行业协会开展试点工作的文件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的要求;根据市经委把医药行业协会列入第二批试点协会的决定以及协会接受政府的委托,从事某些行业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广泛听取了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的意见,对《上海医药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条款反复、认真地作了修改,并提交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现全文刊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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