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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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菁菁,谈在祥.论我国新《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J].卫生软科学,2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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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菁菁 谈在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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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徐州医科大学管理学院/卫生政策与健康管理研究中心;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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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药物临床试验未成年受试者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KYCX21_2635);四川省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重点课题-涉药品犯罪刑法治理研究(YF19-Z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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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比较分析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假药和劣药相关条款的主要变化,探讨新法中假(劣)药的内涵与界定,结合《疫苗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条款,研究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的法律适用。经比较发现,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重新定义了假(劣)药,取消按假(劣)药论处的概念,新增了两条禁止性规定,并调整了罚则。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的法律适用,首先,针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违法行为,适用《疫苗管理法》,其设置了比生产、销售假(劣)药更严厉的处罚;其次,《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罪,最新修正案与《药品管理法》顺应衔接,新增了对违反药品管理秩序和药品使用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行为的规制;再次,药物侵权是指缺陷药物造成生命健康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体现在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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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假药 劣药 药品管理法 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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