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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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讯〔褚瑞明、束一平、李郁报道〕:《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1日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它标志着江苏省中医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全面振兴和发展江苏中医事业具有重要意义。江苏中医源远流长,历代名医辈出。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事业发展,曾在1985年、1986年、1994年3次召开振兴中医工作会议,先后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振兴江苏中医药事业的决议》、《关于振兴中医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改革与发展的通知》,出台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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