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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设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郭艳,徐厚明,王越.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设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问题的探讨[J].上海医药,2006,27(8):375-376.
作者姓名:郭艳  徐厚明  王越
作者单位:1.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210009
2. 江苏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南京,210002
摘    要: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以及《赫尔辛基宣言》的要求,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建立伦理委员会以充分保障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确保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伦理委员会的根本作用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和尊严,避免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关 键 词:药物临床试验  伦理委员会  Clinical  Practice  质量管理规范  赫尔辛基宣言  临床试验机构  最大限度  受试者  可靠性
文章编号:1006-1533(2006)08-0375-02
收稿时间:2006-04-13
修稿时间:2006年4月13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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