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设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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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艳,徐厚明,王越.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设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问题的探讨[J].上海医药,2006,27(8):375-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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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艳 徐厚明 王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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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210009 2. 江苏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南京,21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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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以及《赫尔辛基宣言》的要求,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建立伦理委员会以充分保障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确保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伦理委员会的根本作用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和尊严,避免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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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物临床试验 伦理委员会 Clinical Practice 质量管理规范 赫尔辛基宣言 临床试验机构 最大限度 受试者 可靠性 |
文章编号: | 1006-1533(2006)08-0375-02 |
收稿时间: | 2006-04-13 |
修稿时间: | 2006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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