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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35号
摘    要:山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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