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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策 药品必须标明有效期 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规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生产的所有药品必须制定和标明有效期。对尚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要求在2001年12月1日前依法并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制定和标明有效期;对2001年12月1日前生产且已流通包括已进入医院的尚未制定和标明有效期的药品,可销售使用到2002年6月30日;对2001年12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但未出厂销售的尚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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