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报道药品不良反应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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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星 王永桂 杜汉业 梅旭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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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药学部, 2. 湖北省恩施州中心医院 3.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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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 71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医药各行业必须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同时也意味着各医药单位必须依法办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简称 ,药监局 )、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凡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规定 ,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 ,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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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物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质量管理 |
文章编号: | 1004-0781(2001)12-0795-02 |
修稿时间: | 200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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