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公共场所内食品经营活动卫生监督的商榷
作者姓名:王斌 李欣
摘    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对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其食品经营活动却未有设置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能经营的条款约定。而《食品卫生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解释分别是:“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购、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指一切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商贩。”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关 键 词:食品生产经营 公共场所卫生 食品经营 卫生监督 《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 内经 活动 健康检查 职工食堂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