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服务产生的民事责任有关民法的适应 |
| |
引用本文: | 冯伟强.图书馆服务产生的民事责任有关民法的适应[J].卫生职业教育,2006,24(8):154-156. |
| |
作者姓名: | 冯伟强 |
| |
作者单位: | 汕头市卫生学校,广东,汕头,515073 |
| |
摘 要: | 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依照民事责任来处理双方的纠纷.图书馆服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分为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违约民事责任是图书馆服务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违约的一方必须承担赔偿后果.
|
关 键 词: | 图书馆 服务 民事责任 |
文章编号: | 1671-1246(2006)08-0154-03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