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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中药材管理模式的探讨
作者姓名:徐勇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药品检验所
摘    要:《药品管理法》第三章第15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中药材流通渠道通畅,方便人民群众,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探讨管理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中药材的办法是有意义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十章第54条规定,违反第15条规定的处罚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们两年来的实践情况,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是有困难的.因客观上存在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熟悉中药,分不清何为“中药材”,何为“饮片”,什么是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等.主观上,人们形成一个概念,《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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