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系统管理法的实施与体会 |
| |
引用本文: | 郭炳之,王浦林,等.高危孕产妇系统管理法的实施与体会[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1990,4(1):30-32. |
| |
作者姓名: | 郭炳之 王浦林 |
| |
作者单位: | [1]河北省迁安县卫生局 [2]唐山市妇幼保健院 |
| |
摘 要: | 一、基本做法为提高围产期保健水平,降低高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达到母子安全系统管理的要求,我县于1988年始普遍推行了高危孕产妇分级系统管理法,简称A、B、C管理法。这种方法是指将影响孕妇妊娠的病理因素与社会因素如交通距离的远近、家庭关心程度、本户经济状况、文化知识水平等有机结合、按孕产妇的高危程度与医院的救治能力进行对应分级分层次的系统管理。 (一)孕妇筛选分级首先制定孕产妇评分标准,将产科病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分别分为A、B、C三级共计100分。然后按照评分标准由乡妇幼医生逐条进行审核评分,根据所得分数
|
关 键 词: | 高危孕产妇 系统管理法 孕妇筛选分级 医院分级 分级管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