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文书常用送达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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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刚,周宇扬.处罚文书常用送达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职业与健康,2005,21(2):277-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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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刚 周宇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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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卫生监督所,215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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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卫生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就是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凭证,而在处罚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是以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为前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都规定了行政处罚的3种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除简易程序只对当事人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外,其他二种程序都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要对当事人先行告知,这样对卫生行政机关来说一次行政处罚就要进行二次送达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分别为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而言就是二次签收卫生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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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处罚文书 送达方式 |
文章编号: | 1004-1257(2005)02-0277-02 |
修稿时间: | 2004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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