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对骨科护理工作的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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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栋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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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医院,江苏,金湖,21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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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手术室由于涉及面广,工作节奏快,加上有时病情复杂,意外情况发生率高,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就相应增多。近年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医院手术室针对骨科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采取以下措施,使医院在医疗纠纷出现后,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有力地维护了医院和患者的利益。1加强护士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长期以来的护理传统,护士习惯于处于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护士更多地考虑如何尽快地去解决影响患者健康的根本问题,而忽视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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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手术室骨科护理 举证责任倒置 要求 |
文章编号: | 1672-2353(2007)12-0042-02 |
修稿时间: | 2007-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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