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律漏洞及其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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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洪庆明,詹良斌.药事法律漏洞及其应对[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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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洪庆明 詹良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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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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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某地药品监管局查获一非法制售口腔义齿的黑窝点,该窝点为一家庭作坊式生产加工点。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非法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及加工的半成品、成品,货值金额3.5万余元。口腔义齿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药监部门理应对非法制售口腔义齿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涉案的原材料、非法生产加工器材和相关物品予以没收,对违法人员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但在对该案进行处理时,其法律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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