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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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高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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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临沂医专社科部,山东,临沂,276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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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以第351号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同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新《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主体范围,将医疗机构也纳入了医疗事故的主体范畴。为准确把握这一问题,本文将依据新《条例》,对比原《办法》,对医疗事故的主体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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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 主体 |
文章编号: | 1001-5426(2004)01-0072-03 |
修稿时间: | 2003-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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