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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食品卫生行政案件诉讼前的复议
作者姓名:杨纲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地区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摘    要:<正> 随着法制管理体系的逐步健全,国家行政法规也在不断增多,大量的行政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由于国家尚未统一制定行政诉讼法,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在起诉前是否要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也无法律统一规定。目前采用诉讼和复议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1)先复议,后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要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作出裁决,对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后的裁决仍不服的,才可以向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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