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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罚款案例引出的思考
引用本文:张国祥,袁雪芬.一起罚款案例引出的思考[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1998(2).
作者姓名:张国祥  袁雪芬
作者单位:杭州市西湖区卫生防疫站 310013 (张国祥),杭州市西湖区卫生防疫站 310013(袁雪芬)
摘    要:<正> 案例 1997年8月9日某市某区卫生防疫机构派出的二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辖区范围内执行经常性卫生监督任务时,发现某理发店有违法事实,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上是这样描述的:①在使用的公用物品均未消毒;②无皮肤病专用工具。在“卫生监督机构”一栏中,填写某区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店主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上签字认可,二名卫生监督员回到单位立案,合议申请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200元。送该区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所长(某区卫生局副局长兼)审批。所长批示同意,随即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某区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公章,送达某理发店,该店自觉执行罚款,最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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