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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纠纷与四级医疗事故
引用本文:李森,白玉民,潘晓梅.门诊医疗纠纷与四级医疗事故[J].中国医院,2003,7(2):49-50.
作者姓名:李森  白玉民  潘晓梅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门诊部,130021,长春市新民大街1号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区别之一就是医疗事故等级的界定。以下简称为《条例》、《办法》。《条例》中规定,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就是四级医疗事故。换言之,《条例》将过去《办法》中认定的医疗差错,现定为医疗事故。门诊是易发生医疗纠纷的重点部位,

修稿时间:2002年11月16

Outpatient Medical Disputes and Level Four Medical Negligen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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