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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法律中伤寒病的讨论与商榷
引用本文:张荣.关于卫生法律中伤寒病的讨论与商榷[J].职业与健康,2002,18(9):13-14.
作者姓名:张荣
作者单位:浙江省象山县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315700
摘    要:在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中都有明确条款规定,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为顾客服务、制水管水、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都必须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工作,对患有哪几种传染性疾病(或病原携带者)治愈前不得从事上述相关工作。笔者认为这几种疾病中的伤寒提法不妥,现讨论如下。

关 键 词:卫生法律  伤寒病
文章编号:1004-1257(2002)09-0013-02
修稿时间:2001年12月25

Discussion on typhoid in hygienic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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