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法律中伤寒病的讨论与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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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荣.关于卫生法律中伤寒病的讨论与商榷[J].职业与健康,2002,18(9):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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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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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象山县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31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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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中都有明确条款规定,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为顾客服务、制水管水、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都必须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工作,对患有哪几种传染性疾病(或病原携带者)治愈前不得从事上述相关工作。笔者认为这几种疾病中的伤寒提法不妥,现讨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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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法律 伤寒病 |
文章编号: | 1004-1257(2002)09-0013-02 |
修稿时间: | 2001年12月25 |
Discussion on typhoid in hygienic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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