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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卫生部门是否为实施《劳动法》行政处罚的主体
作者姓名:
陈志先
作者单位:
浙江省余姚市卫生防疫站!315400
摘 要:
主体合法是行政处罚的生效要件之一 ,《劳动法》没有赋予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处罚职权 ,超出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构成主体不合法。卫生部门凭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非法定解释取得《劳动法》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显属不妥。据此 ,卫生行政部门不能依据《劳动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关 键 词:
卫生部门
劳动法
行政处罚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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