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卫生部门是否为实施《劳动法》行政处罚的主体
作者姓名:陈志先
作者单位:浙江省余姚市卫生防疫站!315400
摘    要:主体合法是行政处罚的生效要件之一 ,《劳动法》没有赋予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处罚职权 ,超出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构成主体不合法。卫生部门凭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非法定解释取得《劳动法》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显属不妥。据此 ,卫生行政部门不能依据《劳动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关 键 词:卫生部门  劳动法  行政处罚  主体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