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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作者姓名:《医院管理论坛》编辑部
摘    要:11月21日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丈夫拒绝签字,产妇母子双亡”的悲剧,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强烈反响。在新浪网就此主题进行的投票中,70%以上的人认为丈夫应该对孕妇和胎儿的死亡负责,20%以上的人认为医院、医师或医疗制度应该对孕妇和胎儿的死亡负责。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关 键 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北京朝阳医院 拒绝签字 媒体报道 医疗制度 丈夫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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