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认识医患之间的"监护"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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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北京.正确理解和认识医患之间的"监护"关系[J].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03,18(1):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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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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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记不清是哪一年了,电视台报道一起医疗纠纷时,当事医院的医务科长面对镜头说过这样一句话,大概意思是患病儿童住院后,对他的监护权自然转移给医院来承担。前不久,卫生界一份权威性报纸以“未尽监护责任也不行”为题,说到医院对精神病人负有“监护责任”。同时,多家医院组织过关于医院对住院病儿和精神病人有没有监护权的讨论。 医疗活动中医患之间是否自然形成监护与被监护关系?换言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可以自然取得对某些病人的监护权?至今仍然是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者关心的热点话题。因此,展开争鸣,理清思路,达成基本共识,对于我们做好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工作还是有必要的。 为此,本刊特邀请王北京律师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住院治疗的儿童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是否负有“监护权”或者“监护责任”进行精避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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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患关系 监护关系 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 |
Comprehend and Realize the Doctor-Patient Guardian Relationship Properl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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