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职责与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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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云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职责与法律责任[J].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03,18(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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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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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卫生法研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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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按表现形式分为五大类:1.重大传染病疫情,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所谓群体性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3.重大食物中毒,包括发生急性食物中毒 10人以上 50人以下或者死亡 5人以下的;4.重大职业中毒,即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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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Duty of Medical Health Instit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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