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单位应重视药品包装说明书及标签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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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建民,郁人海.药品生产单位应重视药品包装说明书及标签的管理[J].上海医药,1998,19(9):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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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建民 郁人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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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瑞金医院,上海市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 上海 200002,上海 200002,上海 200002,上海 200025,上海 200031,上海 200120,上海 2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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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在包装上注明有效期。”第三十七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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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品包装 药品说明书 标签管理 药品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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