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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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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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的精神,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推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合资合作部分的处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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