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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规范
引用本文:中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办公室.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规范[J].生殖与避孕,2002,22(6):380-380,F003.
作者姓名:中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办公室
作者单位:中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办公室 (高尔生,陈锡宽,武俊青),中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办公室(袁伟)
摘    要:<正> 200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所有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都必须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条例》的各项规定,积极稳步推进知情选择。为了使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实施,特制订本规范。

关 键 词:避孕  节育  知情选择  规范化

Principle of informed choice in family plann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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