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处罚罚款时限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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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振民,刘金英,赵爱华.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处罚罚款时限的商榷[J].预防医学文献信息,2004,10(6):744-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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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振民 刘金英 赵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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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使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的重要手段。由于《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较长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又往往是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讼期满为界。由于这个申请期限较长,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逃避强制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不了了之。现对泰安市某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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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 执行 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 申请人 泰安市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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