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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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管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和人工栽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出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实行采集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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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on Measures on Collecting Licorice and Chinese Ephed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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